镇江市中介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委和人民政府,镇江新区,市各部委办局,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的有效管理,进一步规范中介组织从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现就我市中介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提出本意见。
一、建立机构
1.成立镇江市中介组织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评办),设在市经贸委,具体负责信用评价办法的制订、中介组织信用信息的采集、管理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2.信评办按照公正、公平、科学、客观的原则,明确信用评估办法,进行程序化管理,并逐步进行完善。
3.建立信用信息网站,对中介组织与部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二、信息采集
4.各中介组织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每年要向信评办报告本机构的遵纪守法、优质服务、经营收入、上缴税收以及财务管理等信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除外)
5.信评办通过与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建立信息沟通机制,采集中介组织的信用信息;通过发放问卷调查的方法,向中介组织服务对象、各行业特邀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采集中介组织的信用信息;通过接受投诉举报、社会调查等形式采集中介组织的信用信息;通过对中介组织信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方法,收集中介组织的信用信息。
三、信用评价
6.对已经市场化运作的中介组织采取信用星级评价管理,实行信用星级评价体系,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黑名单管理。
7.对目前未形成市场竞争的中介组织实行信用评价管理。
8.中介组织每年要在规定时间内对照诚信评价标准和要求,对自身工作进行评估,向信评办提高有关资料,申报信用等级。
9.信评办汇总中介组织自报信息和通过社会采集的信息,每年对市场化的中介组织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对垄断性中介组织进行信用评价、排位。
四、结果运用
10.信评办每年通过大众媒体向社会公布市场化运作的中介组织信用评价结果;向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主管部门报告垄断性中介组织信用评价排位情况。垄断性中介组织的信用评价纳入主管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
11.行业管理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政府采购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药品采购中心、产权交易中心等要在市场和行业内部公开中介组织的信用评价信息。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中介组织要限制市场进入。
12.相关部门要按照中介组织的信用评价等级,对中介组织实施差别监管,分别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信用预警机制、信用限制机制和信用惩戒机制。
五、信息管理
13.信评办负责建立健全中介组织信用档案制。
14.中介组织应当将本机构信用信息及其变动情况及时报备新评办;新成立的中介组织应当在获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将机构及人员基本情况报备市信评办。
15.市信评办确定中介组织信用的披露范围,选择适当时机、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披露,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16.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信评办制定。
中共镇江市委办公室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