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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介组织管理的通知

各辖市、区委和人民政府,镇江新区,市各部委办局,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社会中介组织管理,规范中介组织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区域竞争力,促进社会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就加强我市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查中介组织现状
  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部门管理和所属的,在本市依法登记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包括从事社会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进行一次调查,认真填写《镇江社会中介组织基本情况调查表》,于2008年8月10日前报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优化办)。查清相关部门管理(所属)中介组织的设立、数量、业务基本情况,以及与主管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查清全市从事社会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情况;查清目前仍未形成市场竞争的中介行业情况;查清目前与主管部门仍未脱钩的中介组织情况。
二、落实中介组织“脱钩”要求
  目前仍未与政府管理部门“脱钩”的中介组织,除政府采购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药品采购中心、产权交易中心等政府授权行使公共服务的中介组织之外,都要按照“法规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和政(事)分离的原则,对照国办发[2000]51号《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与原挂靠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人员、业务、财务、名称、办公场所等方面彻底脱钩。
人员方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岗领导、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组织工作和任职,并在退休后的二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相关的中介组织工作。
业务方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具有业务管理的职能,不得移交给中介组织办理,与中介组织不再有隶属关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将具有审核、监管的业务指派或暗示企业等给中介组织承担。
  财务方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得投资中介组织,参与分红和管理;不得收取中介组织的管理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名称方面:中介组织名称不得冠有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联的名称字样或痕迹。
场地方面:中介组织不得无偿使用、高价或低价租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现已租赁的,应按市场价承租,并由被租赁的单位提出解决的方案。
对政府采购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药品采购中心、产权交易中心等政府授权行使公共服务的中介组织,主管(挂靠)部门要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提出严格的管理意见。
  脱钩工作由部门自查自纠自行组织,市优化办将对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处理。部门自查自纠、落实脱钩工作要在8月底完成。
管理或挂靠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介组织脱钩的自查自纠。各相关部门按照镇办发[2007]2号文件和本意见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认真检查中介组织在人、财、物、名称等方面与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是否彻底脱钩,彻底脱钩的要写出自查小结。对上级明确规定与主管部门脱钩而没有彻底脱钩的,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要明确时限并妥善处理好各种关系,确保脱钩工作按时保质落实到位。对存在问题和整改纠正,自查小结、整改方案、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等材料,于8月30日前上报市优化办。各相关部门单位对脱钩中介组织的各项申报材料要及时批复,确保这项工作如期完成。
  根据各中介组织主管部门总结上报的专题情况,市优化办将组织相关部门,视情况对中介组织在人、财、物、名称等方面与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彻底脱钩进行抽查,并将这一检查列为今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对违规兼职、任职领取报酬,明脱暗不脱,利用职权制定中介业务,收取管理费用,暗中参股分红等违规行为,将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严肃认真进行处理。对2007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问题,主管部门要写出情况说明;对2008年1月至7月发生的问题,部门能自查自纠到位的,将不再追究责任;对于部门未能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对2008年8月1日之后发生的问题,不仅要按照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给予经济处罚,还将与部门的目标管理、评先评优、年度考核挂钩,按照《镇江市市级机关作风建设和目标管理日常工作考核细则》,严格进行扣分。对中介组织脱钩情况,每年都将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
三、培育中介服务竞争市场
  对目前少数专业行业,市本级行政区域只有1个中介组织的,相关部门要认真调研,培育竞争市场。对具备条件的行业,要在今年8月份拿出使该行业形成有2个以上中介组织竞争格局的具体办法。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行业,相关部门要在今年8月份拿出规范管理办法,并积极探索培育竞争市场,逐步打破垄断。
四、加强中介组织的人事编制管理
  由市编办对市本级从事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市场经济要求,进行分类管理。严格从事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对从事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再增核事业编制;目前尚有空编的,要将空余编制收回。从事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确需引进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报人事编制部门专项审批,并严格按照准入规定办理。强化从事中介服务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管理,严格控制从事中介服务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加快推进从事中介服务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步伐,凡是面向市场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事业单位,一律按规定脱离与主管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并进一步改为企业性质,收回原核定的人员编制。
五、加强中介组织的财务管理
  由市财政部门对市本级具有或兼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事业单位,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市场经济要求,规范财务管理。对凡是依靠行政权力或影响的中介组织,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财务脱钩,实行独立核算,作为财政部门二级预算单位管理。该类中介组织经营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范畴,中介组织无论使用税务发票,还是使用财政票据,其收入均全额缴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对中介组织的经费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中介组织必须严格控制支出,其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照人事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对中介组织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和规范,原则上只保留1个基本存款账户和1个零余额账户。中介组织年度收支结余全额上缴财政,归政府所有。中介组织一律不得向主管部门上缴管理费;主管部门也不得在中介组织违规列支各项费用。
六、开展中介组织信用体系建设
  对市场化运作的中介组织进行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规范中介市场行为,营造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提高中介行业的社会信誉度和公信力。对未形成市场竞争的中介行业也要实行信用等级评价,进行比较、排位,作为考核主管部门的重要依据。
  成立镇江市中介组织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评办),具体负责中介组织信用体系建设,负责中介组织信用信息的采集、管理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通过网络、投诉举报电话等形式建立面向全社会的日常采信机制,与相关职能部门、中介组织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建立信息采集的定期沟通机制。制定中介组织信用标准、诚信档案、等级评定、信用公示等制度,构建中介组织信用评价机制。于今年年底完成初期评价工作,以媒体公告、信息发布会等形式正式发布中介组织年度信用等级,之后每年进行一次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中介组织信用评价等级结果,行业管理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交易市场要在市场和行业内部公开中介组织的信用评价信息;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中介组织要限制市场进入;按照信用评价等级对中介组织实施差别监管机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中介组织信用评价体系,使之越来越科学、越来越合理。
                                                                               中共镇江市委办公室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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