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与检察院建立案件查办六项协调配合机制
市纪委与检察部门就线索移交、案件移送、情况通报、协作办案等方面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主要内容有:
1、市检察院调查的涉及党员、监察对象的案件,对未立案、撤案的、不起诉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在案件办理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案件线索移送市纪委;
2、市纪委调查的案件,经初查涉嫌犯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领导报告后,及时将案件移送市检察院进一步侦查。对于市纪委移送的案件,市检察院予以立案的,应在案件侦查终结后以及提起公诉前,将案件调查情况和处理的初步意见报市纪委,决定不予立案的,应说明原因并将案件材料退回市纪委;
3、市检察院直接查办的涉及党员、监察对象的案件,在作出立案决定后,一个月内应通报市纪委;
4、市纪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党员、监察对象以外的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取证需市检察院配合的,商市检察院予以支持配合;
5、市纪委因办案需要使用市检察院的有关办案信息平台和查询机制,市检察院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6、市纪委与市检察院协作办案期间,对涉案人员的违纪违法款物须采取暂予扣留、冻结存款以及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等措施的,由市纪委与市检察院根据案情和调查需要,经协商统一安排,明确一方依纪依法先行实施,待案件调查终结后,再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涉案款物处理办法。
1、市检察院调查的涉及党员、监察对象的案件,对未立案、撤案的、不起诉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在案件办理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案件线索移送市纪委;
2、市纪委调查的案件,经初查涉嫌犯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领导报告后,及时将案件移送市检察院进一步侦查。对于市纪委移送的案件,市检察院予以立案的,应在案件侦查终结后以及提起公诉前,将案件调查情况和处理的初步意见报市纪委,决定不予立案的,应说明原因并将案件材料退回市纪委;
3、市检察院直接查办的涉及党员、监察对象的案件,在作出立案决定后,一个月内应通报市纪委;
4、市纪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党员、监察对象以外的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取证需市检察院配合的,商市检察院予以支持配合;
5、市纪委因办案需要使用市检察院的有关办案信息平台和查询机制,市检察院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6、市纪委与市检察院协作办案期间,对涉案人员的违纪违法款物须采取暂予扣留、冻结存款以及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等措施的,由市纪委与市检察院根据案情和调查需要,经协商统一安排,明确一方依纪依法先行实施,待案件调查终结后,再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涉案款物处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