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工作问责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机关效能建设,规范机关工作行为,提高落实执行力,优化发展环境,推进镇江新跨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各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实施工作问责,应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问责:
(一)在贯彻执行各级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决定、命令、规定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因工作失职、失误、过错、不作为、慢作为或超越权限行使职权,导致损害企业、群众利益,或造成影响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按岗位责任制要求尽职尽责、完成任务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上级交办工作的。
(四)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影响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报告,造成后果的。
(五)违反市委、市政府有关机关作风建设、提升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等规定和制度的。
第三章 工作问责方式和适用
第六条 工作问责方式分为:
(一)书面检查;
(二)责令公开道歉;
(三)扣发工作性津贴;
(四)通报批评;
(五)停职检查;
(六)引咎辞职;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
(九)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七条 实施工作问责,根据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大小,采取相应的方式。
(一)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实行书面检查或责令公开道歉的问责。
(二)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实行扣发工作性津贴或通报批评的问责;对直接领导实行书面检查或责令公开道歉的问责。
(三)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实行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辞退的问责;对直接领导实行扣发工作性津贴、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的问责;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部门领导实行扣发工作性津贴、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的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部门领导实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的问责。
第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未履行问责职责的;
(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的从重处理情节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部门主要领导受到问责的,取消部门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四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市级机关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问责。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对市级机关部门领导干部的问责,涉及到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的问责,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报市委决定。
第十二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机关工作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 被问责的机关工作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问责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被问责的机关工作人员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市级机关各部门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和岗位责任制,制定每个岗位的工作问责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中共镇江市委办公室 2009年8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