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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重要权力节点监控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逐步构建具有镇江特色的惩防体系,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建立重要权力节点监控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建立重要权力节点监控机制,要紧紧围绕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目标,全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为核心,不断强化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努力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为推动镇江的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
    二、主要任务和实施步骤
    重要权力节点监控机制,是指在排查梳理重要公共权力的基础上,针对权力运行中的节点,进行科学分类,分别采取报告、备案、公开等一系列监督制约手段,从而保障公共权力规范运行、公开运行,形成从源头上预防权力腐败的工作机制。
    (一)排查重要权力。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要对照法律和政策,结合中心工作和基本职能,紧紧围绕管人、管财、管物、管事等几个方面,进行梳理排查。特别是自由裁量权较大,制度不够健全,容易滋生腐败,亟待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重要权力,应当作为建立重要权力节点监控机制的重点。
    (二)找准权力节点。重要权力节点,即重要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腐败易发环节。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对排查出的重要权力,要认真研究其运行流程,找出权力节点。要善于结合本系统、本行业以及外地已经发生的腐败案件,认真剖析,准确锁定权力运行的节点。
    (三)实施分类监控。针对重要权力运行节点,要结合实际,区分情况,分别落实不同的监控措施。主要包括民主监督、领导监督和专门机关监督三种方式。
    1.民主监督。重要权力节点的运行情况,应当纳入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的《党务公开目录》,实行法定公开。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关、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权力运行事项,都必须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予以公开。对不适宜向社会公开的事项,可以通过领导班子内部通报、有关会议以及内部文件、局域网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2.领导监督。重要权力节点的运行情况,凡是未向社会公开的事项,以及仅靠向社会公开不能有效监督的事项,都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干部的分工情况,向分管领导进行报告,以利于相关领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加强日常管理,保持随机监督。报告采用书面形式,一事一报。
    3.专门机关监督。重要权力节点的运行,凡属纪检监察等专门机关监督职能范围内的事项,包括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的事项,都必须及时向专门监督机关报告备案,以利于纪检监察等专门机关掌握情况,随机抽查。
    对于某一具体的重要权力节点,在确保有效监督的前提下,可以选择上述一项或多项监督方式实施监督。此外,还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和具体权力运行的特点,积极探索创新其他有效监督方式,不断拓宽监督渠道,提升监督效果。
    (四)建立保障机制。落实重要权力节点的监控措施,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报告、备案手续和实行公开的,要按照市委、市政府《镇江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对相关领导干部和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
     三、工作要求
    1.党政齐抓共管。建立重要权力节点监控机制,是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完善公共权力运行机制,规范领导干部用权行为的一项重要创新,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要加强对分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的关心、指导和督促,对权力报告事项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要及时予以指出,做到提醒在先、防范在前。
    2.部门先行推开。建立重要权力节点监控机制,是构建镇江惩防体系基本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任务已经列入市委、市政府《2009年党风廉政责任书》。今年在市级机关各部门先行推开,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明确分工领导、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制定工作计划,抓紧时间实施,确保年底前完成重要权力节点监控机制建设的各项任务。具体工作进度:4—5月,市级机关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全面梳理权力事项,确定最需要强化监控的重要权力;6月,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各部门排查出该重要权力的节点,并明确相应的监控措施;7月,各部门研究制定重要权力节点监控的文件;8—10月,按照制度规定进行实际运作,并根据实际操作的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制度;11—12月,由市纪委牵头组织检查验收。每一阶段的工作进展情况,各部门要及时向市纪委报告。
    各辖市区党委、政府和镇江新区,要参照上述进度要求,认真抓好本地区的建立部门重要权力节点监控机制工作。同时,积极探索建立辖市区党委、政府的重要权力节点监控机制。
    3.强化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建立重要权力节点监控机制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序时进度完成工作任务的,要按照《党风廉政责任书》的有关条款进行问责追究。要注意改进监督检查方式,采取随机案例抽查、单位互查等方式,重点检查各部门是否严格执行权力报告、备案、公开等相关要求。要把重要权力节点监控机制的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进行民主测评,接受本地区、本部门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全方位监督。

中共镇江市委办公室        2009年4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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