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涉刑案件涉刑简易程序的暂行规定
为简化部分涉刑案件的办案程序,节约办案资源,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简易程序是指党纪案件一般审理程序的简化形式,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裁定或决定后,需要移送纪检机关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纪检机关立案后,发现违纪党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步骤和具体内容。
1、调取材料。市、辖市(区)纪检机关职能部门和市直单位办案人员应当主动与人民法院联系,及时调取受到刑事处罚党员的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决定书,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核对身份。审理人员应当到有关部门摘录该党员的简历,了解任职情况,核对其身份。
3、撰写审理报告。审理人员应当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或决定,撰写审理报告,提出相应的党纪处分意见,并向该党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通报情况,征求意见。
4、直接作出处分决定。县级或县级以上纪检机关经过讨论,并按照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经有权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后,直接作出党纪处分决定。需要同时开除公职的,由违纪党员所在单位按规定办理开除公职手续。
5、送达处分决定。党纪处分决定应当及时送达本人,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并存入本人档案。
三、案件审理部门提取相关材料后经初步审查,发现除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外还有其他违纪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转交案件检查部门立案调查,不再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