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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关于建立“一案两报告”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省委《实施办法》和市委《工作意见》,在惩治腐败的同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综合效应和治本功能,促进源头预防,现结合工作实际,就市纪委、监察局建立“一案两报告”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内容
    “一案两报告”中的两报告是指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
     (一)案件调查报告。主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以及《镇江市纪委、监察局查办违纪案件模拟案卷》要求撰写。
     (二)案件剖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案件基本情况和主要特征。二是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在体制、机制和管理上还存在哪些漏洞。三是案件警示作用,提出应吸取的教训和整改建议等。四是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的分析。
     二、实施范围
    各职能室查办的案件中,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均要实施“一案两报告”。
    (一)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的重大典型案件;
    (二)涉及以权谋私、行政乱作为、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的典型案件;
    (三)具有较大影响的窝案、串案;
    (四)使用“两规”措施查办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实施“一案两报告”的典型案件。
     三、撰写要求
    (一)案件调查报告由案件调查组负责撰写。
    (二)案件剖析报告由案件调查组或案件承办室负责撰写。
     1、案件剖析报告须在案件调查终结后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领导批准后,可延长至结案后30日内完成。案件剖析报告经案件承办室主任审阅后,报分管领导审定。
     2、特别重大典型案件的剖析报告,报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3、案件剖析报告须向分管领导、案件监督管理室报备。
     四、具体运用
     (一)案件调查报告的运用
     案件调查结束后,由案件承办室将案件调查报告与其他证据材料等一并装入案卷移送审理,作为案件审理室审核错误事实、调查程序以及定性处理的基础材料。
     (二)案件剖析报告的运用
     1、案件承办室根据案件剖析报告,对发案单位党组织或个人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应予以纠正的,或发案单位在体制、机制和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市纪委常委会汇报,并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送达发案单位进行整改。亦可采取通报、廉政谈话以及会同发案单位党组织通过在一定范围内召开警示教育大会等形式,对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
     发案单位在接到《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后30日内,结合单位实际,提出书面整改方案,并报发出建议书的案件承办室。
案件承办室对发案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对落实整改不力的单位,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案件承办室针对案件暴露出的涉及某一区域、某一行业或部门的普遍性问题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向市纪委常委会汇报,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加强制度建设等,进一步提高源头预防能力。
     案件监督管理室对“一案两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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