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政府采购绩效评估和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提高政府采购资金效益,减少权力寻租空间,预防腐败行为发生,根据《行政监察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政府采购绩效评估和工作问责办法,力争实现三个目标:一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符合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二是贯彻落实《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十项规定》(镇办发[2009]31号)的要求,节约财政开支,实现财政资金效益最大化;三是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遵循原则
1、坚持简便易行、注重效果的原则。从政府采购货物的价格入手,制定针对性强、切合实际、简便易行的评估方法。
2、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评估和问责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目标要求明确,过程公平透明。
3、坚持科学管理、逐步提高的原则。绩效评估首先从政府采购的普通货物类开始,取得经验后再向工程类和服务类拓展,每年不断完善,不断提高,最终实现全部政府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目标。
4、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的原则。对违反政府采购工作要求的行为,以事实为依据,区别不同情况,本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严格问责追究。
三、评估标准
2009年度绩效评估的内容是政府采购目录中的货物类,采取采购案例检查的方式进行,主要以三项指标来衡量政府采购绩效。分别是:货物中标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宗数比例不超过10%、货物中标价金额高于市场平均价金额的幅度不超过1%、全部货物中标价金额低于市场平均价金额的幅度在2%以上。
四、组织实施
绩效评估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纪检、监察、物价、统计等部门派员组成绩效评估工作小组,必要时邀请有关方面专业人员和供应商参加评估工作。统计、物价部门、供应商和有关专业人员负责评估项目时点市场平均价格的采集和比较。
市场平均价参照主流媒体网上报价、全省协议供货价格、本地供应商销售的价格、中标单位当地公开销售的价格等计算,以本地供应商公开销售的价格为主。本地供应商由绩效评估小组随机确定,一般不少于三家。
政府采购绩效评估报告作为对市财政局和市政府采购中心日常目标考核、评先评优和责任追究的依据。绩效评估较好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五、问责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发市政府采购中心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1个月工作性津贴:
1、货物中标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宗数比例在10%至20%的;
2、货物中标价金额高于市场平均价金额的幅度在1%至3%的;
3、全部货物的中标价金额低于市场平均价金额的幅度在2%至0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发市财政局主要领导1个月工作性津贴,分管领导2个月工作性津贴;市政府采购中心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3个月工作性津贴:
1、货物中标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宗数比例在20%以上的;
2、货物中标价金额高于市场平均价金额的幅度在3%以上的;
3、全部货物的中标价金额高于市场平均价金额的。
(三)采购货物中标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宗数比例在30%以上的;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或权钱交易,造成中标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移交有关部门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市管干部的责任追究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市管以下干部和有关人员的问责,由市财政局负责。
六、本办法自2009年 7月1 日起施行。
七、本办法由镇江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政府采购绩效评估和工作问责办法,力争实现三个目标:一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符合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二是贯彻落实《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十项规定》(镇办发[2009]31号)的要求,节约财政开支,实现财政资金效益最大化;三是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遵循原则
1、坚持简便易行、注重效果的原则。从政府采购货物的价格入手,制定针对性强、切合实际、简便易行的评估方法。
2、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评估和问责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目标要求明确,过程公平透明。
3、坚持科学管理、逐步提高的原则。绩效评估首先从政府采购的普通货物类开始,取得经验后再向工程类和服务类拓展,每年不断完善,不断提高,最终实现全部政府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目标。
4、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的原则。对违反政府采购工作要求的行为,以事实为依据,区别不同情况,本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严格问责追究。
三、评估标准
2009年度绩效评估的内容是政府采购目录中的货物类,采取采购案例检查的方式进行,主要以三项指标来衡量政府采购绩效。分别是:货物中标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宗数比例不超过10%、货物中标价金额高于市场平均价金额的幅度不超过1%、全部货物中标价金额低于市场平均价金额的幅度在2%以上。
四、组织实施
绩效评估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纪检、监察、物价、统计等部门派员组成绩效评估工作小组,必要时邀请有关方面专业人员和供应商参加评估工作。统计、物价部门、供应商和有关专业人员负责评估项目时点市场平均价格的采集和比较。
市场平均价参照主流媒体网上报价、全省协议供货价格、本地供应商销售的价格、中标单位当地公开销售的价格等计算,以本地供应商公开销售的价格为主。本地供应商由绩效评估小组随机确定,一般不少于三家。
政府采购绩效评估报告作为对市财政局和市政府采购中心日常目标考核、评先评优和责任追究的依据。绩效评估较好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五、问责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发市政府采购中心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1个月工作性津贴:
1、货物中标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宗数比例在10%至20%的;
2、货物中标价金额高于市场平均价金额的幅度在1%至3%的;
3、全部货物的中标价金额低于市场平均价金额的幅度在2%至0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发市财政局主要领导1个月工作性津贴,分管领导2个月工作性津贴;市政府采购中心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3个月工作性津贴:
1、货物中标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宗数比例在20%以上的;
2、货物中标价金额高于市场平均价金额的幅度在3%以上的;
3、全部货物的中标价金额高于市场平均价金额的。
(三)采购货物中标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宗数比例在30%以上的;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或权钱交易,造成中标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移交有关部门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市管干部的责任追究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市管以下干部和有关人员的问责,由市财政局负责。
六、本办法自2009年 7月1 日起施行。
七、本办法由镇江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