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秸秆禁烧工作责任并实行责任追究的意见
为了认真落实市政府秸秆禁烧工作任务,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关于镇江市农村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09]16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秸秆禁烧的工作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秸秆禁烧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明确专人负责。工作要有方案、有队伍、有部署、有措施、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要上下联动,层层传递压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2、强化监督检查。各专门的检查组、督查组要深入辖市区、乡镇(街道)、村组第一线,不间断地开展巡逻和监督检查。在收割前要进村入户,宣传秸秆综合利用的补贴政策和违规焚烧应承担的后果。要了解农户收割的时间和地块,并到收割现场进行巡查,交待规定要求,发现焚烧的,要及时制止、扑灭。对收割后的地块要加强跟踪检查,发现有焚烧现象的,要进行追查。
3、党员干部带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干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农村党员,要自觉遵守秸秆禁烧各项规定,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宣传秸秆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的各项政策要求,要确保自已和家庭成员不违规焚烧秸秆。如果发现周边群众违规焚烧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及时予以制止。
4、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宣传部门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使每一个村民都能了解补贴政策、处罚措施。对秸秆综合利用好的做法要及时进行宣传,对秸秆焚烧严重的地区、典型案例要进行曝光。农业、农机部门要积极指导、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环保、公安、交通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违规焚烧秸秆的按规定予以处罚。
5、严格责任追究。监察机关要加大对违规焚烧秸秆行为的行政问责力度,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发现违规焚烧秸秆时,要及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对失职渎职、教育管理不严、制止不力,焚烧秸秆严重的,要按照责任追究的程序,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村级组织工作不力,导致所在村发生违规焚烧秸秆的,辖市区和乡镇(街道)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严肃处理因工作不力导致违反秸秆禁烧规定要求的行为
在秸秆禁烧期间,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失职渎职,导致违规焚烧秸秆行为发生的,监察机关将根据本季焚烧发生数,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乡镇(街道)有3个及以上的行政村或所辖区域内累计发生10起及以上违规焚烧秸秆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书面检查,对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通报批评,扣发主要领导、分管领导2个月工作性津贴。
2、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南山风景区有5个及以上的行政村或所辖区域内累计发生15起及以上违规焚烧秸秆的;辖市、丹徒区30%及以上的乡镇发生违规焚烧秸秆的,辖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书面检查,对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辖市区政府、管委会进行通报批评,扣发主要领导、分管领导2个月工作性津贴。
3、辖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及相关部门,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宣传不及时、措施不得力,各督查组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违规焚烧秸秆行为制止不力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纪律责任。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直接参与违规焚烧秸秆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5、贪污、挪用、截留农村秸秆综合利用有关经费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6、因焚烧秸秆,造成林木或庄稼毁坏、引发火灾、大面积污染环境,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追究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领导的纪律责任。
镇江市监察局
2009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