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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不当行为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发生商业贿赂和职务犯罪,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加大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确保工程建设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或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监理、中介服务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行为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以下简称不当行为)的防治工作。
    第四条  市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信息、通报情况,研究对策,共同形成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惩治和预防相结合的防范机制。
    第五条  招标人的不当行为:
   (一)将工程(含分项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或者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投标人;
   (二)要求投标人以低于招标工程成本的价格承包工程或者其他不合理条件承包工程;
   (三)将应当招标发包的工程直接发包,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明招暗定,或将招标的实质性内容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进行虚假招标,或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或与投标人签订阴阳合同;
    (四)应当进入招投标市场进行公开招标而未进入招投标市场招标;
    (五)要求总承包人实施分包,或者限定总承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分包人;
    (六)要求投标人购买其指定的生产商、供应商的产品;
    (七)在招标活动中,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其他好处;
    (八)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投标人的不当行为:
     (一)无资质、以不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工程项目;
     (二)以受让、借用、盗用资质、图章、图签等方式,使用他人名义承接工程项目;
     (三)以转让、出借资质或者提供图章、图签等方式,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接工程项目;
     (四)以伪造、涂改资质证书、图章、图签、工程业绩或隐瞒劣迹行为等方式承接工程项目;
     (五)串标、陪标或围标,哄抬或者压低标(报)价,或者采用行贿、给其他好处等影响公平竞争的手段承接工程项目;
     (六)投标人不按规定时间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资格预审合格后不参加投标(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项目经理不参加投标活动或不参加现场答疑;
     (七)向招标人、评委及相关人员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支付回扣、报销费用等;
     (八)有过克扣、拖欠施工人员工资行为,导致群体上访事件,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九)向监管部门故意隐瞒行贿记录等不当行为参与投标的,或提供虚假情况、资料或台帐;
     (十)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含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建设监理、检测机构等)的不当行为:
     (一)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二)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有关业务委托;
     (三)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谋取非法利益;
     (四)索贿、受贿或接受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制定招标文件以及在招投标活动中出现过重大差错或在投标资格预审时出现过重大差错,导致有效投诉;
     (六)擅自改变评审的实质性标准,使投标人获得非法利益;
     (七)有过在工程监理、质量检测等过程中与施工人员相互勾结,弄虚作假,有过擅自改变约定的技术性规范行为,或有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行为,造成工程质量等级降低或不合格;
     (八)在工程监理过程中有过默认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产品,或质量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产品行为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评委的不当行为:
     (一)索贿、受贿或接受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透露评审、谈判、比较和其他评委推荐情况;
     (三)擅自改变评审的实质性标准,使投标人获得非法利益;
     (四)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明招暗定,进行虚假招标;
     (五)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并在评标会上为投标人说情、辩护、故意不回避或发表倾向意见;
     (六)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招标人、投标人、中介机构和评委发生以上行为之一的,由招标人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理。
     (一)投标人在评标时扣除信誉分;
     (二)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实施“不当行为”公示,情节较重的限制投标人或建造师(项目经理)或中介服务机构进入本市招投标市场;
     (三)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在该施工企业的《江苏省建筑业管理信用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和资质年检时予以记录;
     (四)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降低资质,直至吊销从业资质;
     (五)评委发生不当行为之一的,由市招标办开具《评标专家库退出通知书》,终身取消其评委资格。
     (六)招标人不当行为由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牵头查处。
    第十条  行政监察、检察机关在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违纪或职务犯罪案件时,对涉及不当行为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管理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监察、检察建议。对行政监察、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根据招标工作需要,可以到检察机关查询或让投标单位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是否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证明。对虽未构成行贿犯罪,但具有其他严重违法情节的,检察机关也可以视情出具证明。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含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进入本市建筑市场,投标时应在投标书中向招标人提供书面《廉洁自律承诺书》。招标人在考察中发现投标人有隐瞒不当行为或不愿提供书面《廉洁自律承诺书》的,应取消其投标资格。对明知存在不当行为或不愿出具《廉洁自律承诺书》,招标人仍允许其进入建筑市场投标的,由市行政监察机关对责任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制度,将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建设工程中介服务的单位和执业人员的资质等级、业绩、不当行为等有关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在网上公示。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活动中对不当行为举报处理,按照向谁举报由谁负责调查核实的原则进行,并将查处结果函告相关部门。
    对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处分决定、法院判决以及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的行为,可直接记入信用档案,并在网上公示“不当行为”。
    对不需要作出处罚、处分、刑罚的不当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前,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记入信用档案的不当行为,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第十四条  招标办应当及时将记入信用档案的不当行为,在记入信用档案后10日内公示,并开具《建设工程不当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招标办接到有关部门提供的“不当行为”公示书面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公示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给予更正并告知通知人。
不当行为公告期限为3-12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管。
    被公告的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刑事)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以向公告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公告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不当行为记录的公告。
    对本地区建设领域发生的不当行为,应记入信用档案而未记入的,应进行网上公示而未公示或延期公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不当行为记入信用档案的单位已作出整改的,招标办应将对其整改情况和处理建议的书面材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及时记入信用档案并录入网上公示系统。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发包工程时,可在招标文件中对潜在投标人或者受托人(以下简称投标人)提出近两年内不得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当行为记录要求。对近两年内有不当行为记录的,在评标时适当扣除投标人或项目经理信誉分值。
    第十七条  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结果无效,并按《镇江市建设工程市场廉政准入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或执业人员,有索贿、行贿、受贿、串标、围标等行为的,必须严肃查处;尚不构成犯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市行政监察部门直接或建议相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从事工程建设的甲乙双方,在签订工程施工、工程监理、材料供销等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镇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以下简称廉政合同),明确相互的责任和义务。
    廉政合同作为主合同的附件,有效期至主合同履行结束时止。
    第二十条  招标投标有关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建设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建设局联合下发的《镇江市建设工程领域不当行为防治办法》(镇政建[2006]2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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