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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组织研讨新型贿赂案件审理工作

近期,镇江市纪委、监察局围绕如何做好新型贿赂案件的审理工作召开研讨会。各辖市区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审理室主任、副主任,新区纪工委、市级机关纪工委负责人及市纪委案件审理室的同志参加了研讨。
    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新型贿赂”主要包括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收受干股、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及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等方式。针对近年来审理新型贿赂案件中使办案人员感到困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会人员分析了新型贿赂案件的特点,研讨了新型贿赂案件的证据运用、性质认定等方面的问题。通过讨论,与会人员认为,新型贿赂案件主要呈现四个特点,即:受贿行为隐蔽化、权钱交易间接化、市场特征明显化、受贿手段期货化。做好新型贿赂案件的审理工作:一是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准确把握各类新型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二是要紧紧围绕是否具有“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准确界定新型贿赂案件的界限;三是要考虑办案的综合效果,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努力实现查办案件的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四是要有效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达到“办理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治理一方风气”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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