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纪委规范涉案款物管理注重“四强化”
一是强化职能。出台《关于加强涉案款物的暂行规定》,明确办公室、检查室、审理室在涉案款物中的职责和范围,具体规定暂扣、收缴程度和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员工作不到位的,列入年底个人绩效考核。
二是强化程序。对涉案款物的暂扣,由检查室提出清单,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暂扣,违纪案件经审理人员审理结束后,方可提交市纪委常委会决定收缴或责令退赔,并对整个过程进行跟踪督办。
三是强化操作。凡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人员不得保管暂扣款物,统一由办公室明确会计进行收取和保管,对于收取的款物,由会计一律开《江苏省依法暂扣款物专用凭证》和《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对不属违纪财物的,由检查人员填写《解除暂予扣留、封存款物清单》,并由会计人员开具《江苏省发还暂扣款(物)专用收据》,办理发还手续。
四是强化制约。在市纪委常委会讨论案件时,对涉案款物管理,明确案件审理人员和检查人员都必须参加,如出现分歧意见,则双方阐述各自意见,供常委会讨论决定,同时,在案件调查报告和审理报告中对涉案款物都作出说明。自2009年初至今,丹阳市纪委立案查处的40 件经济案件中,涉案款物达1970 万元,在涉案款物管理中实行了零差错,防止了涉案款物申诉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