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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交通局59岁主任官员受贿144万获刑11年

近日,由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益浪受贿案,经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一审判决:被告人陈益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其受贿赃款144万元亦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现年59岁的被告人陈益浪在担任郴州市交通局监察室主任职务期间,对公路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行使行政监督职能。在相关公路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为达到帮助公路承建商王某、肖某、雷某等人顺利承包公路工程的目的,被告人陈益浪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帮助王某、肖某、雷某等人对相关工程进行“围标”并使王某、肖某、雷某等人顺利“中标”,为王某、肖某、雷某等人谋取利益。从2008年9月至2009年12月,被告人陈益浪先后13次非法收受王某、肖某、雷某等人所送现金共计144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益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被告人陈益浪能主动到纪检机关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退清了全部赃款,在司法机关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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