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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强化四条措施,规范县处级正职以上领导干部国公出国(境)管理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公款出国(境)管理工作,日前,镇江市委、市政府下发文件,对加强县处级正职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预报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四条措施:
    一是实行因公出国(境)访问预报制度。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市级领导和县处级正职必须先书面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组团并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正式报批手续。其中,市委常委、人大、政协领导直接向市委主要领导呈送报告;副市长须经市长批准后再向市委主要领导呈送报告;市级机关部门县处级正职须经分管市领导批准后,再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呈送报告;辖市、区县处级正职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呈送报告。
    二是出访活动必须有明确具体的任务和内容。人大、政协领导以有实质性内容的友城交流活动为主;市委常委、副市长以科技人才、经贸项目、城建项目招商为主,并兼顾与往访国我市国际友好城市的交流合作。市级领导不安排一般性的考察活动。
    三是市级领导出访活动的安排做到均衡有序。同一时段,不得安排两批以上的市级领导去同一地区、同一国家访问。市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也不能集中在同一时段安排出访活动。外事审批和管理部门负责对市领导出访时序提出调整和安排建议。
     四是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人数。2010年各级党政机关干部因公出国(境)人数,在2009年基础上压缩10%。县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原则上不安排因公出国(境)任务。通过严格执行以上四条措施,镇江市今年一季度因公出国(境)共30批78人(次),仅占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给镇江市的2010年因公出国(境)计划指标的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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