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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纪委积极推行案件审理陪审员制度

2010年,丹阳市纪委在继续深化审理助辩工作的基础上,借鉴司法模式,在案件审理中引入陪审员制度,该制度明确规定陪审员由各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及重点派驻单位组织推荐后,确定固定的陪审员队伍,在此基础上,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也可由基层党支部自荐与该案无关联的党员担任陪审员,陪审员有权调阅陪审案件的卷宗、与审理人员一起参与审理谈话、与审理人员合议案件,陪审员、审理人员的总数必须是单数等。目前,我们已对2件案件实施了案件审理陪审员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一方面注重做好被调查人的工作,提高他们对陪审员制度的认识,同时还注重审理助辩制度和陪审员制度的有机结合,要求审理助辩人、陪审员一并参与审理谈话,切实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我们充分尊重陪审员的意见,合议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合议意见,并将合议意见写入审理报告。通过推行案件审理陪审员制度,使整个案件审理工作真正在“阳光”下操作,确保陪审案件实现零申诉、零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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