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严查渎职犯罪 一批“昏官庸官”落马
渎职犯罪,尽管不像权钱交易那么赤裸裸,但其给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往往比贪污贿赂更甚。记者从检方了解到,去年至今,南京市已查处渎职类案件25件30人,今年上半年查处的此类案件就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40%。一批并没有贪污受贿,但却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导致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昏官庸官”因此落马。
滥用职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据了解,在检方立案查处的渎职类犯罪中,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类案件数量位居前两位。一些官员不正确行使职权,为他人办了不该办的事情,虽然自己没拿好处,但依然要接受刑罚。
2008年,江宁区国土局原局长杭某被检方以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检方查明,杭某在房地产商戴某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擅自给戴某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戴某暗地里凭此证向多家银行恶意贷款,并欠债不还,导致300万元本金至今无法追回,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侦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我国《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检方在调查此案时发现,杭某未按正规程序为戴某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是搞起了“一言堂”,最终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虽然案发后,杭某反复强调自己并未拿到戴某任何好处,但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导致重大事故发生
在渎职类犯罪中,由于工作不负责或疏于管理等原因导致的玩忽职守类案件位居渎职类案件数量的第二位。
2007年2月4日下午,栖霞区某精细化工公司装有异丁烯的储罐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11万余元。
据了解,该化工公司是燕子矶街道下庙村的一家私营化工企业。事故发生后,检方立即介入调查,发现爆炸的储罐既没有安全阀,也没有合格证和使用证,长期存在生产安全隐患。但检方却发现该化工厂的安全检查报告几次都显示符合安全要求。
检方察觉到此次事故可能与相关负责人工作不负责有关。经过侦查,最终查明是该街道原经济科副科长、燕子矶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杨旺才,在没有认真履行检查的情况下,就随意认定该化工厂符合年检安全要求,并上报给区安监局。本来可以被避免的一次安全事故却因工作人员疏于职守酿成惨剧。杨旺才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新型渎职类犯罪案件出现
检方在查处渎职犯罪中,一些新领域、新罪名的案件也逐渐显露出来,其中查办的一起商检失职罪案件就属全省首例。
2006年12月,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相关部门原负责人孙某,在负责检验一批出口意大利钢管时,没有认真核查货物,就出具了一张钢材制品出口的检验凭证,致使一批不能出口的米糕制品冒充钢管顺利通过商检出口到了意大利。这一“钢管变米糕”事件严重影响了对外经贸关系,损害了国家声誉。孙某因此被检方以商检失职罪立案侦查。
市检察院反渎局局长林同晖介绍,渎职犯罪,往往给人民利益和国家公共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普通群众都应当意识到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规定,渎职犯罪共有43个罪名,分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四大类,只要涉及此类犯罪,都将追究刑事责任。
渎职罪与贪污贿赂罪往往交织出现
渎职罪和贪污贿赂罪有何区别?检察官表示,简单的区别就是,前者为“无钱财落袋”的犯罪。
但在检方查处的渎职案件中,往往出现犯罪嫌疑人既犯有渎职罪,又犯有贪污贿赂罪。检察官表示,在查处贪污贿赂案件中,有时会查出渎职的情节;查处渎职类案件时也会查出贪污贿赂的情节。
“渎职罪大多和受贿罪交织,因此,两罪名经常结伴出现。”检察官说,具体又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拿了钱,在自己职权内为他人牟利,则以贪污受贿罪论处;但如果拿了钱,超越自己职权为他人牟利,则以贪污受贿罪和渎职罪双重罪名定罪,但发生这种情况时,两罪往往择一重罪惩处;第三种情况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是在两件不同的事情上犯下的,那么最终会以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数罪并罚。